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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毒的方式杀人定何罪?基本案情: 被告人汤某为某重点大学环境工程专业毕业的研究生,因感情纠纷对被害人梁某心生怨恨,于2013年8月17日通过网络购买有毒物质秋水仙碱1克,意图杀害被害人梁某。2013年8月20日,汤某在海淀区一处公寓门口附近,将事先投放了近1克秋水仙碱的可乐提供给梁某饮用。 次日凌晨,梁某就因身体不适被送往309医院,先后被送达病重、病危通知书。几天之后,他又被紧急转往协和医院,所幸抢救成功。不过最终这起投毒案,还是造成了梁某因秋水仙碱过量,出现药物性肺损伤、肝功能异常、肺部感染、双侧胸腔积液。 审判结果: 一审判决,认为汤某因感情纠纷采取投毒的方式,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只是因为意志之外的因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考虑她已取得谅解,最终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 宣判后,汤某坚持自己只是想教训一下梁某,没想要杀死他,遂上诉至一中院。 二审法院认为,汤某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自己想毒死被害人,其身为重点大学环境工程专业毕业的研究生,案发前利用网络查询出服用过量秋水仙碱会在人体内代谢成为一种剧毒物质,还根据人体体重等计算致死量,且在获知被害人已出现中毒反应后也没有积极救治,造成被害人身体严重受损的后果,因此确实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且一审量刑也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 近日,北京一中院对此案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知识: 投毒罪与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区别: 第一,主观不同。 行为人所认识的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共安全的破坏,还是他人生命的终结;在意志因素上,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杀人罪不同之处在于希望或放任的结果不同:一个是公共安全的破坏,一个是他人生命的终结。 第二,客体不同。 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包括特定多数人和不特定多数人; 故意杀人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第三,客观方面的不同。 在行为方式上,投放危险物质罪仅限于投放危险物质,而投放危险物质罪仅是杀人罪的一种行为方式。 从行为的结果看,这仅指投放危险物质杀人的情形,特定的个人或少数人的生命受到侵害,是杀人罪。 若多数人的生命受到侵害,这就涉及到公共安全,有可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在杀人罪与过失投毒想象竞合时,应按择一重罪处罚,应定故意杀人罪。 上一篇铁路运输合同纠纷的免责下一篇下馆子出手打人判有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