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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小事动手伤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追刑责

      近日,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赔偿原告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四万三千零一十九元。值得一提的是,引发案件的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但是,当事人遇事鲁莽动手伤人,不仅给他人造成了人身伤害,而且自己也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据悉,2017年9月底,被告人何某某在荔浦县双江镇某路边猪肉摊旁看韦某助等人打牌,因在旁边讲牌,与韦某助发生争吵,韦某助起身踢了何某某一脚,何某某即将韦某助推倒在地。韦某助侄儿韦某贤见状即拿起一张木制四脚小板凳砸向何某某,将何某某的头部砸伤出血,何某某即跑到旁边的猪肉摊拿了一把杀猪刀朝韦某贤身上随意挥砍,致韦某贤的右肘、左小腿、右大腿、左踝及左足背等处受伤。经群众劝阻平息事态,两人分别到医院治疗。同年10月16日,何某某主动到双江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鉴定,韦某贤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何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伤后于2017年9月30日至10月14日在荔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花去治疗费31829.86元,医生建议,加强营养,出院后全休120天。

  荔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内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何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持凶器伤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害人对本案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提出其是正当防卫的辩解,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某贤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对民事赔偿,亦应承担20%的过错责任,由被告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荔浦法院根据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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