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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资公司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争议事实】

2014年 9月19日,原告、被告通过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达成《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国际中心某座xxx室的房屋(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朝私字第xxxxxx号),房屋买卖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0095660元。双方在合同中进一步约定被告应自签约之日起叁拾日内将全部款项汇至第三人即经纪方的监管账户,由第三人按照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阶段分批向原告支付房屋价款。

自签订合同后,原告配合被告办理了存量房屋买卖网签手续,但被告一直未向经纪方的监管账户汇款,违反合同约定,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也置之不理,本律师遂代理原告诉至法院。

【办案结果】

本律师接到原告的委托后,组织证据材料,提起了诉讼,本律师代理原告提出三项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合同;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64349元人民币;3、本案诉讼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本律师对被告某自然人做了背景调查,发现此人并非自己声称的那样实力雄厚,其在本市并无任何财产,其所开的公司也为皮包公司,而多方调查,发现被告某经纪公司在原告的交易中存在误导、串谋等过错,遂将其追加为被告,要求其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经过九次庭审,法庭多次调解,双方均未达成一致,被告某经纪公司更是推卸责任,认为其与本案无任何关系,本律师代理原告与二被告交锋激烈。有鉴于此,原告一度想撤销诉讼,经过本律师仔细分析案情,原告决定由法院判决。判决结果为被告某自然人赔偿原告违约金76万余元,被告某经纪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不服,提起二审,二审维持原判决。

【办案心得】

对于赔偿性案件,如果律师代理受损失一方,应多考虑造成损失一方的赔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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