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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纠分还是离婚纠纷? 法庭审理验明正身巧断离婚案相关新闻女方称,他们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没有办理结婚证;男方则称,他们结婚20年,且有结婚证为据。 他们到底是同居关系还是婚姻关系?他们的矛盾又如何化解?近日,大英县人民法院河边法庭承办法官通过法庭审理验明案件正身,还原原告真实身份,并成功调解该案。 到底是同居纠纷还是离婚纠纷 今年9月,女子刘某以同居关系纠纷起诉要求解除与男子陈某的同居关系,一并解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 刘某起诉称,1999年农历4月,她与陈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八月十四,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后同居生活。2000年4月19日,双方生育长女刘甲(现已独立生活)。2004年9月10日,双方生育次女陈乙。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发生矛盾,从2016年腊月开始分居生活。 该案开庭审理时,被告陈某辩称,1999年11月19日,他与原告刘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法庭上,陈某向法庭提交了双方的结婚证,但原告刘某不承认结婚证上的女方系她本人。 法庭审理查明这是一起离婚纠纷 原被告到底是同居关系还是婚姻关系,决定了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是否成立。承办法官当即将案由作为该案争议焦点展开审理。 通过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法庭当庭查明,结婚证上的女方就是原告刘某,刘某现在的身份是在后来换发身份证时更改了姓名及出生年份,原被告双方系婚姻关系。 通过法庭释明,双方均同意将该案案由变更为离婚纠纷继续审理。经征得双方意愿,案件进行休庭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一起进行了处理。 法官说法: 民事案件案由影响诉讼主张是否成立 民事案件案由直接影响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是否成立。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到底是同居关系还是婚姻关系,直接影响原告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同居关系是否成立。最终,经过法庭庭审查明,原被告双方系婚姻关系。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有关规定,原、被告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系夫妻关系,原告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承办法官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要求,将该案案由变更为离婚纠纷审理。 |